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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報議事規則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行政會報議事規則

90.5.17訂定93.10.30改為橫式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報由校長、各處室主任、組長組織之,以校長為主席。

第三條:本會報每兩星期召開處室主任會報乙次,每月召開組長以上擴大會報乙次,由校長召集主持之。

第四條:本會報職責如下:
 (一)研討各處室工作推展執行情形。
 (二)加強各處室工作協調密切聯繫。
 (三)商訂學校重要議案及修正各處室之章則辦法。
 (四)其他重要及偶發事項。

第五條:本會報如有提案及書面報告,應於會前一日送交文書組,彙印提會分發。

第六條:會報紀錄由文書組長擔任,經陳閱鑒核後,主席裁示及決議事項,印發各處室組確實照辦,秘書列管查核,並於下次會報提出執行情形報告。

第七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開會時提出修正。

PS:本案九十年五月十七日簽核實施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改橫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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