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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103630 日(總)擬訂草案

104120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10423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08703函備查

10512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實施

105128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11141函備查

105630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實施

105721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82560號函備查

109 1 1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實施

10923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10546號函備查

1107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719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88976號函備查

11112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4199號函備查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國立南投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校園規劃及其他與校務相關之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校內組織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三、凡人事任免、獎懲、預算、薪資及抵觸法規之提案不得討論決議。

四、本會議組織成員及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本校校務會議組織成員總人數合計136人,由本校校長、各單位主管9人、全體專任教師108人、職員代表6人、家長會代表1人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11人組成。

(二)前項職員代表6人,由總務處3位組長代表參加,餘由全體職員選舉產生。

(三)家長會代表1人,由家長會會長擔任其任期應依每學年家長會改選日期而變更之,連選得連任。

(四)學生代表,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11組成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由學務處每學年輔導學生選舉產生)

 () 本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但本校校務會議採全體專任教師為組成成員,若任一性別專任教師人數少於全體專任教師總數三分之一時,不在此限。

五、本校本會議之召開方式,分為下列二類:

(一)定期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日期列入學校行事曆,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召開日期變更時,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公告。

(二)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議:

         1、本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附具案由請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

2、學校教職員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附具案由請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

3、因天災、緊急事故或行政單位認有必要:得隨時召開之,並應通知本會議組織成員。

六、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無法召集或主持時,由其職務代理人召集並主持之。

七、本會議開會及議決方式如下:

(一)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二)成員以親自出席為原則;其有書面委託時,得由非成員之受託人代為出席,並有發言及表決權。

(三)成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有正當理由,並辦理請假。

八、本會議程序如下:

()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報告。

()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各處室業務報告。

()提案討論。

()臨時動議。

()主席結論。

()散會。

九、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一)校長交議。

(二)各主管單位提案。

(三)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四)本會議組織成員十五人以上連署提案。

(五)第五點第(二)款第1目或第2目之連署人提案。

() 學生會及其他學生相關自治組織提案。

() 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共同提案。

前項提案,應於開會七日前,提交本會議承辦單位(文書組)彙整。但第五點第二款第3目臨時會議之提案,不在此限。

十、 提案討論順序如下:

()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

()本會議案之表決方式:

1、舉手表決。

2、投票表決。

前項所列方式之採用,由主席決定宣告之,原則上以舉手表決為之。

十一、若經討論而無共識之提案,主席得終止討論,裁示提案擱置。

十二、本會議開會通知、書面資料彙整、開會時之記錄由文書組擔任之,召開前通知各有關單位,提交重點業務或各項業務報告資料彙整。

十三、本會議推動「會議資料少紙化」;文書組於會議資料彙整後,陳校長核閱,於會議召開三天前公布本校網頁周知。會議時,資料僅印製提案討論,供會議中討論決議,餘請上網參閱。

十四、本會議之記錄由文書組擔任之,議事錄紀錄人員應於會後七日內將會議紀錄送交提案人確認及主席審查。審查無誤,應經主席及紀錄簽署後,上網公告周知。對會議決議事項及補充報告有疑義者,應於公告後七日內提出,紀錄人員查證後更正記錄,並重新上網公告。開會時應全程錄音,保留。

前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本會議決議執行情形,秘書列管查核,並於下次會議提出執行情形報告。

十五、本要點經本校校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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