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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稽催暨檔案檢調實施規定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公文 稽催暨 檔案檢調實施規定

90.5.17 訂定 93.10.30 改為橫式

壹 :目的

為加速文書處理,提高本校公文辦理時效及檔案檢調,特訂本規定。

貳 :依據

一、 行政院 臺 八十七秘字第一二五九八號函修正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

二、 本校實際狀況及高中評鑑建議事項。

參:文書 稽 催

一、 文書 稽催亦 稱公文時效管制, 乃各級 主管之職責,為加速文書處理,提高行政效率,各單位

主管應隨時注意所屬文書處理過程。

二、 公文辦理期限,除經校長批准外,應依限辦理:

(一) 最 速件隨到 隨辦。

(二) 速件不超過三日。

(三) 普通件不超過六日。

三、 文書收發人員應逐日檢查公文登記表,配合歸檔紀錄,對超過時限仍未簽辦(送會)歸檔之

公文,應口頭通知催辦,或提報文書組長分別填具 稽催單 (如表一)催辦。

四、 承辦人員接獲 稽 催通知後,應立即簽辦 或核會 ,並告知 稽 催單位,如仍不簽辦或告知延辦理

由,應簽報校長處理。

五、文書收發人員,應逐月統計各單位公文處理時效,製表陳校長核 閱 ,並依規定辦理獎懲。

檔案檢調:

一、 各單位辦理公文完畢結案,應辦理歸檔,歸檔人員應配合收發人員之分文, 查催承辦 單位辦

理公文歸檔。

二、 歸檔人員應注意點收、分類、編號(案、序、目、檔) 排列入檔 。

三、 借調檔案以與承辦單位業務有關者為限。

四、 借調檔案須 寫調案單 (如表二),並經業務主管(總務主任)簽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調取。

五、 檔案借調不得攜出,如有須要以複印代之。

六、 調閱非主管 (承辦)案件,應送會有關單位主管(承辦)同意,或簽陳校長核准。

附表 一 )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公文 稽催單 年 月 日

 

單 位

承 辦 人

總 收 文 號

收文日期

備 註

 

 

 

 

 

 

 

 

 

 

 

來 文 日 期

來 文 字 號

主 旨 內 容

 

 

 

 

 

 

 

 

 

 

 

 

未 辦 理 由

 

 

 

 

 

 

 

 

 

簽 辦

 

總 務 主 任

 

校 長 批 示

 

※ 本表請於 收到後三日內送回文書組

附表二 )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 調案單

 

檔 號

收 文 號

來 文 字 號

發 文 字 號

備 註

 

 

 

 

 

 

 

 

 

 

 

來(受)文 者

主 旨

數 量

 

 

 

 

 

 

 

 

 

 

 

 

 

 

 

 

 

 

 

 

 

 

 

 

 

 

借檔案人: 簽 章 年 月 日 具借

業務主管: 簽 章

如 非本管案件 應會主辦單位承辦人:

主 管:

校 長:

 

會議記錄

教學行事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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