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律統一用字表
用字舉例 | 統一用字 | 曾見用字 | 用字舉例 | 統一用字 | 曾見用字 |
公布、分布、頒布 | 布 | 佈 | 黏貼 | 黏 | 粘 |
徵兵、徵稅、 稽 徵 | 徵 | 征 | 關於、對於 | 於 | 于 |
部分、身分 | 分 | 份 | 事蹟、史蹟、遺跡 | 蹟 | 跡 |
帳、帳目、帳戶 | 帳 | 賬 | 蹤跡 | 跡 | 蹟 |
韭 | 韭 | 韮 | 糧食 | 糧 | 粮 |
礦、礦物、礦藏 | 礦 | 鑛 | 蒐集 | 蒐 | 搜 |
釐訂、釐定 | 釐 | 厘 | 菸葉、菸酒 | 菸 | 煙 |
使館、領館、圖書館 | 館 | 舘 | 儘先、儘量 | 儘 | 盡 |
穀 、穀物 | 穀 | 谷 | 麻類 、亞麻 | 麻 | 蔴 |
行蹤、失蹤 | 蹤 | 踪 | 電表、水表 | 表 | 錶 |
妨礙、障礙、阻礙 | 礙 | 碍 | 擦刮 | 刮 | 括 |
賸餘 | 賸 | 剩 | 拆除 | 拆 | 撤 |
占、占有、獨占 | 占 | 佔 | 磷、硫化磷 | 磷 | 燐 |
牴觸 | 牴 | 抵 | 貫徹 | 徹 | 澈 |
贓物 | 贓 | 臟 | 澈底 | 澈 | 徹 |
用字舉例 | 統一用字 | 曾見用字 | 說明 |
雇員、雇主、雇工 | 雇 | 僱 | 名詞用「雇」 |
僱 、僱用、聘僱 | 僱 | 雇 | 動詞用「 僱 」 |
計畫 | 畫 | 劃 | 名詞用「畫」 |
策劃、規劃、 擘 劃 | 劃 | 畫 | 動詞用「劃」 |
紀錄 | 紀 | 記 | 名詞用「紀」 |
記錄 | 記 | 紀 | 動詞用「記」 |
申請 | 申 | 聲 | 對行政機關用「申請」 |
聲請 | 聲 | 申 | 對法院用「聲請」 |
給與 | 與 | 予 | 給與實物 |
給予 | 予 | 與 | 給予名位、榮譽等抽象事物 |
並 | 並 | 并 | 連接詞 |
袛 | 袛 | 只 | 副詞 |
四、 標點符號用法表
符號 | 名稱 | 用法 | 舉例 |
。 | 句號 | 用在一個意義完整文句的後面。 | 公告 OO 商店負責人張三營業地址變更。 |
, | 點號 | 用在文句中 要讀斷的 地方。 | 本工程起點 為仁受 ,終點為 ‧‧‧ |
、 | 頓號 | 用在連用的單字、詞語、短句的中間。 | 不求報償、沒有保留、不計任何代價 ‧‧‧ |
; | 分號 | 用在下列文句的中間: 1. 1. 並列的短句。 2. 2. 聯立 的復句 。 | 1. 1. 知照改為查照; 遵辦改 為照辦 辦 。 2. 2. 出國人員於返一個月內撰寫報告,向 OO 部報備;否則限制申請出國。 |
︰ | 冒號 | 用在有下列情形的文句後面 ︰ 1. 1. 下文有列舉的人、事、 物時 。 2. 2. 下文是 引語時 。 3. 3. 標題。 4. 稱呼。 | 1. 使用電話範圍如次 ﹙ 1 ﹚ … ﹙ 2 ﹚ … 2. 接行政院函 ︰ 3. 3. 主旨 ︰ 4. 4. OO 部長 ︰ |
? | 問號 | 用在發問或懷疑文句的後面。 | 此 此 項計畫的可行性如何? |
! | 驚歎號 | 用在表示感 歎 、命令、請求、勤勉等文句的後面。 | 1. 1. … … 能達成這一為民造福的要求! 2. 2. 來努力創造我們共同的事業、共同的榮譽! |
﹁﹂ | 引號 | 用在下列文句的後面 ﹙ 先用 單引, 後用雙引 ﹚ 1. 1. 引用 他人的句 。 2. 2. 特別著重的詞句。 | 1. 1. 總統說 ︰﹁ 天下只有能負責的人,才能有擔當 ﹂ 。 2. 2. 所請謂 ﹁ 效率觀念 ﹂ 已經為我們所接納。 |
| | 破折號 | 表下文語意有轉折或下文對上文的 註 釋。 | 1. 1. 各級人員一律停止休假 | 即使已 奉准有案 的,也一律撤銷。 2. 2. 政府就好比是一部機器 | 一部為民服務的機器。 |
… … | 刪節號 | 用在文句有省略或表示文意未完的地方。 | 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將提出立法院的法律案、預算案… … 提出於行政院會議。 |
﹙﹚ | 夾 註 號 | 在文句內要補充意思或 註釋時 用的。 | 臺灣光復節 ﹙ 十月廿五日 ﹚ 應舉行慶祝儀式。 |
五、 常用字義表
用字舉例 | 錯誤 | 說明 | 用字舉例 | 錯誤 | 說明 |
必須、須要 | 需 | 一定,應該。相當於英文 MUST 。須要下接動詞。例 ︰ 我們須要努力,才能成功。 | 並肩、並立、並駕齊驅 | 併 | 並 ︰ 一起、同時、 平排 。通常用於形容詞、副詞、連接詞。 |
必需、需要 | 須 | 必不可缺的。相當於英文 NEED 。需要下接名詞。例 ︰ 國家需要青年。 | 併 合、 併 案 | 並 | 併︰ 合、除去。通通用於動詞。 |
意味 | 謂 | 意味 ︰ 意思、有意趣而耐人玩味。 | 融化 | 溶 | 固體受熱達一定溫度,變成液體。 |
意謂 | 味 | 意謂 ︰有說的意思 。 | 溶化 | 融 | 固體完全擴散在液體中。 |
熟悉 | 習 | 詳細了解。 | 化妝 | 裝 | 打扮。 |
熟習 | 悉 | 熟練。 | 化裝 | 妝 | 改變裝束。 |
委曲 | 屈 | 勉強將就,委曲求全。 | 確實 | 切 | 眞實可信的。 |
委屈 | 曲 | 冤枉或抑鬱悲苦。 | 切實 | 確 | 非常實在。 |
文中如僅有 一 連接詞,用「及」字;如有二個連接詞,則上用「與」字,下用「及」字,不用「暨」字作為連接詞。 | |||||
有但書者,「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及」字為連接詞時,「及」字上之標點刪除。 | |||||
「其」為代名詞時,「其」上用分號「;」。例如 ︰ … … ;「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行政院 93 年 9 月 17 日 院 臺 秘字第 0930089122 號函
一、為使各機關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數字使用有一致之規範可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 ( 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日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
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 ) 、統計意義(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
伯 數字。
三、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如地名、書名、人名、店名、頭銜等)、慣用語者,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
適者,使用中文數字。
四、數字用語屬法規條 項款目 、編 章節款目之 統計數據者,以及 引敘或摘述 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
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
阿拉伯數字/中文數字 | 用語類別 | 用 法 舉 例 |
阿拉伯數字
| 代號(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 | ISBN 988- 133-005-1 、 M234567890 、附表(件) 1 、院 臺 秘字第 0930086517 號、 臺 79 內字第 095512 號 |
序數 | 第 4 屆第 6 會期、第 1 階段、第 1 優先、第 2 次、第 3 名、第 4 季、第 5 會議室、第 6 次會議紀錄、第 7 組 | |
日期、時間 | 民國 93 年 7 月 8 日 、 93 年度、 21 世紀、公元 2000 年、 7 時 50 分、挑戰 2008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520 就職典禮、 72 水災、 921 大地震、 911 恐怖事件、 228 事件、 38 婦女節、延後 3 週 辦理 | |
電話、傳真 | ( 02 ) 3356-6500 | |
郵遞區號、門牌號碼 | 100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1 段 2 號 3 樓 304 室 | |
計量單位 | 150 公分、 35 公斤、 30 度、 2 萬元、 5 角、 35 立方公尺、 7.36 公頃、土地 1.5 筆 | |
統計數據(如百分比、金額、人數、比數等) | 80 ﹪ 、 3.59 ﹪ 、 6 億 3,944 萬 2,789 元、 639,442,789 人、 1 : 3 | |
中文數字
中文數字
| 描述性用語 | 一律、一致性、再一次、一再強調、一流大學、前一年、一分子、三大面向、四大施政主軸、一次補助、一個多元族群的社會、每一位同仁、一支部隊、一套規範、不二法門、三生有幸、新十大建設、國土三法、組織四法、零歲教育、核四廠、第一線上、第二專長、第三部門、公正第三人、第一夫人、三級制政府、國小 三 年級 |
專有名詞(如地名、書名、人名、店名、頭銜等) | 九九峰、三國演義、李四、五南書局、 恩史瓦 第三 世 | |
慣用語(如星期、比例、概數、約數) | 星期一、週一、 正月初五 、十分之一、三讀、三軍部隊、約三、四天、二三百 架次、 幾十萬分之一、七千餘人、二百多人 | |
阿拉伯數字
| 法規條 項款目 、編 章節款目之 統計數據 | 事務管理規則共分 15 編、 415 條條文 |
法規內容之 引敘或摘述 | 依兒童福利法第 44 條規定:「違反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1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 |
兒童出生後 10 日內,接生人如未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依兒童福利法第 44 條規定,可處 1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 ||
中文數字 | 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如令、函、法規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等) | 1. 行政院令:修正「事務管理規則」第一百十一條條文。 2. 行政院函:修正「事務管理手冊」財產管理第五十點、第五十一點、第五十二點,並自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生效...。 3. 「○○法」草案總說明:... 爰 擬具「○○法」草案,計五十一條。 4. 關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之「說明」欄-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說明:一、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計算關稅完稅價格附加比例已減低為百分之五,本條第一項爰予配合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