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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範圍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應保密事項之具體範圍

壹、依據:                      93.4.5  92學年第15次行政會報通過

一、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教中(政)字第0930561000號書函辦理。

二、本校九十三年四月五日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五次行政會報提案討論通過。

貳、範圍:

    一、學生學籍資料(含成績、各項基本資料),各項競試命題內容。

    二、電腦網域中管理者及使用者的帳號、密碼。

   三、電腦各伺服器網路設備的設定檔及管理者的帳號、密碼。

四、應申報財產同仁之「財產申報表」填報內容。

五、教師及教職員工考核成績,未核定前之考核過程、相關資料、會議內容等。

六、教師及教職員工甄選過程及相關資料內容。

七、職員陞遷晉等,未核定前之比敘過程、相關資料、會議內容等。

八、教評會審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之一條第一、二項情事: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有必要者為限。

(二)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1、本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涉及公務機密者。

3、涉及個人隱私者。

4、有涉及第三人權利之慮者。

5、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慮者。

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八、十七條之規定。

十、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五十七條規定,均應保密:

第三十四條: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露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事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第五十七條: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開標、得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保密。

           (二)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必要時並錄影或錄音存證。

           (三)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四)前款得更改之項目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之廠商。

(五)協商結束後,應予前款廠商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間內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十一、檔案室歸檔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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