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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用語

公文用語

一、期望用語:「期望用語」就是發文者對受文者表達期望的用語,期望用語以用在「主旨」為宜,不在「說明」、「辦法」內重複加以使用。期望用語是由「請」、「希」兩字,配合「查照」、「鑑鑒核」(「核示」)、「備查」(「核備」)、「照辦」、「辦理見(惠)復」、「轉行照辦」......等交叉組合而成。包含以下12個期望用語:

  (一)請查照:表示發文者行文給受文者,請受文者查明後依文中所述辦理,此一用語多在平行文。

  (二)請照辦: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請受文者依文照辦,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

  (三)請辦理惠復: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請受文者辦妥後回復發文者,此一用語多用在平行文或上行文。

  (四)請辦理見復: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請受文者辦妥後務必回復發文者,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或平行文。

  (五)請核示: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請受文者核定,以便發文者依核示事項辦理,此一用語多用在上行文。

  (六)請鑒核:與「請核示」意思相同。

  (七)請核備:表示發文者為尊重受文者的關係,在決定從事某項事情之前,行文受文者報備,受文者同意後,再進行工作,此一用語多用在上行文。

  (八)請備查:表示發文者為尊重受文者的關係,在決定從事某項事情之前或同時,行文受文者報備,此一用語多用在平行文或下行文。

  (九)請轉行照理:表示發文者請受文者轉行其所屬之單位辦理,此一用語多用在平行文或下行文。

  (十)希照辦: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希受文者依文照辦,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

  (十一)希辦理見復: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希受文者辦妥後務必回復發文者,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

  (十二)希轉行照辦:表示發文者希受文者轉行其所屬之單位照辦,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

二、稱謂用語:

(一)直接稱謂用語: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如何稱呼受文者,又如何自稱。

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例如:考試院對銓敘部稱「貴部」,自稱「本院」;銓敘部對考試院稱「鈞院」;自稱「本部」。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例如:考試院對內政部稱「貴部」,自稱「本院」;內政部對考試院稱「大院」;自稱「本部」。又如:考試院對行政院稱「貴院」,自稱「本院」;內政部對考選部稱「貴部」;自稱為「本部」。

3、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長」,自稱「本○長」;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為「職」。例如:行政院院長對內政部部長稱「貴部長」,自稱「本院長」;內政部部長對行政院院長稱「鈞長」;自稱「職」。

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台端」。例如:局長對本局職員稱「台端」,自稱「本局長」;職員對市長稱「鈞長」;自稱「職」。

5、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為「君」、「台端」。機關致民眾公文,男性稱「先生」,女性稱「女士」;來文所署姓名無法分辨性別時,稱「君」。至於本文內無論男女,均可稱之為「台端」。

6、機關對對團體稱「貴」;自稱「本」。例如:市政府對消基會稱「貴會」,自稱「本府」;消基會對市政府稱「貴府」;自稱「本會」。

7、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機關」或「貴單位」。

(二)間接稱謂用語:所謂「間接稱謂用語」,就是發文者行文受文者,文中提及第三者(機關或個人)時,如何稱呼第三者。

1、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例如:行政院行文內政部提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可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銜)或「環保署」(簡稱);如一再提及,可稱「該署」。至於簡稱須習用有素,不可任意稱之,例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簡稱為「原能會」,不稱「原委會」或「能委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為「公平會」,不稱「公交會」。

2、對職員稱「職稱」。例如:考試院行文內政部提及行政院新聞局某位科員,可稱「行政院新聞局(或新聞局)科員○○○」;如一再提及,可稱「該員」。

3、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例如:考試院行文內政部提及民眾李四,可稱「李四先生」或「李四君」;如一再提及,可稱「該先生」或「該君」。

三、一般用語:

  (一)起首語:所謂「起首語」,就是公文的發語詞。

    1一般公文常用「關於」、「有關」、「查」、「按」。例如:「關於市區內公共安全問題,經本人調查結果如下:」、「查部分醫療院所經常向勞保被保險人收購勞保門診單,....」。

    2檢附某項文件時,常用「函送」、「檢送」、「訂頒」等作為起首。

  (二)引敘語:所謂「引敘語」,就是公文敘案時之助語。

  1一般公文常用「奉」、「准」、「據」、「查」。例如:「奉行政院院長指示」、「准貴部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據報載,」、「據查各機關學校仍有未依規定採用公開招標,....」。

  2引用其他機關某件公文中的一句話,常用「略以(或略謂)」。例如:「人事局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以,本年農曆春節假期,係自元月00日至2月00日止,......」。

  (三)經辦語:所謂「經辦語」,就是公文處理經過之用語,常用「已」、「經」、「業已」、「業經」。例如:「為維護公共安全,行政院已成立....」、「台端申請上開礦區,經本局按址投郵....」、「所需款項,業已先行墊撥....」、「關於供應磁土問題,業經本局分函辦理....」。

  (四)准駁語:所謂「准駁語」,就是審核規定或答復請求之用語,當許可時,常用「應予照准」或「符合規定」,不可用「似無不可」、「尚且同意」;當不許可時,常用「不合規定」、「與規定不符」,不可用「不盡相同」、「歉難同意」。例如:「台端申請事項,符合規定」、「台端函請醫師檢覈,與規定不符」。

  (五)除外語:所謂「除外語」,就是公文轉折之用語,常用「除....外」、「遇....時」、「必要時」、「但」、「惟」。例如:「本案除責成警察單位迅速偵辦外,並請多加珍重....」、「遇颱風來臨時,請依照規定上班、上學....」、「請按前項規定辦理,必要時可先行......」、「傳真公文以......為限,但左列公文,非經核准不得傳真。」、「各校仍可繼續辦理校外活動,惟應注意....」。

  (六)附記語:所謂「附記語」,就是附有文件之用語,常用「附『○○○(文件名)』0份」。例如:附「機關公文電子文件作業辦法」0份。

四、法律統一用字及用語:公文亦屬廣義法令的一部分,凡是法律所規定之事項,公文最好也能加以遵守。依照《事務管理手冊》規定,擬訂法律條文,某些爭議文字及用語,須使用統一用字及統一用語。有關法律統一用字,請參考附錄二、「法律統一用字表」;另外,有關法律統一用語,請參考附錄三、「法律統一用語表」。

五、數字用法:直式公文對數字的寫法,經常造成混淆,其中有些使用大寫(壹、貳、參、肆、……);有些使用國字(一、二、三、四、……);有些使用阿拉伯數字(1、2、3、4、……),其中阿拉伯數字又有全型及半型之分。以往這些用法,有其不得已的作用;如今使用電腦打字,並且橫式書寫,當時為防止竄改而使用大寫,為避免直行橫寫阿拉伯數字而使用國字,均可迎刃而解。所以,行政院為發揮橫式公文的優點,對於數字的表達,有特別的規定。

(一) 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日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統計意義(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

(二) 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如地名、書名、人名、店名、頭銜等)、慣用語者,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

(三) 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參閱附錄四、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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