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學生學業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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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南投高級中學學生學業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 日 103 學年度第 3 次全校校務會議初訂 第01 條國立南投高級中學學生學業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依據下列辦法與為適應實際需要訂定之: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四、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手冊。五、各群(科)課程綱要(總綱)。 第 02 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 一、各科目學期成績與各科目學年成績(該科目上下學期分數算術平均)取整數(小數四捨五入) 二、學期學業成績(各科目分數加權平均)、學年學業成績(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算術平均)、學期實習成績(該學期各實習科目算術平均)、學年實習成績(上、下學期實習學期成績算術平均)、畢業實習成績(各學期實習成績算數平均)及畢業學業成績(各學期學業成績算 數平均)取至小數第 1 位(小數第二位四捨五入)。 三、依學生身份、入學管道與就讀年級,其及格基準與補考基準規定如下:
第 03 條 應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教 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多元評量係指:採紙筆、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 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 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 各科目日常、定期或特殊評量之占分比率如下表:
第 04 條 一般科目之學業成績評量: 一、日常評量:不定期舉行,由各科任課教師自訂之。 二、定期評量:舉行日期由本校教務處試務組統一排定後 公告。 (一)期中考試:依科目性質及學分之多寡,每學期舉行 1 至 2 次。 (二)期末考試:於每學期結束前舉行。 (三)如遇特殊情形,依個案狀況由各科目或單位簽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三、 日常及定期評量之學期學業成績,占分比率如下: (一)日常評量:30% (二)期中考試(定期評量):40% (三)期末考試(定期評量):30% 第 05 條 藝能科目之學業成績評量: 一、日常評量、定期評量:由各科任課教師依該科性質自訂之。 二、日常及定期評量之學期學業成績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外,占分比率如下: (一)日常評量:70% (二)定期評量:30% 第 06 條 體育科目之學業成績評量: 一、學期學業成績之評量項目與占分比率如下: (一)運動技能及體能:60%(其中體能最多占 10%) (二)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情意層面):30% (三)體育知識(認知層面):10% 二、 評分項目重點如下: (一)運動技能及體能測驗: 1.項目有田徑、體操、球類、游泳及韻律活動, 每學期選 3 至 5 項評量。 2.測驗成績依各年級常模評定之。 (二)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 1.根據學生上課、課外活動及運動比賽評定之。 2.基本分數 80 分,依表現酌加減分。 (三)體育知識: 1.採用筆試、口試、報告及各項運動技巧等方式 評量之。 2.測驗範圍以課程內容、補充資料及作業為主。 3.體育常識測驗每學期舉行至少 1 次。 三、身心障礙、不適合隨班上課之學生,依規定編組體育特別班或依課程標準另行設計活動,可選擇適合其身體狀況之項目,進行整體性的評量。 第 07 條 全民國防教育科目之學業成績評量: 一、學期學業成績之評量項目與占分比率如下: (一)術科成績:30% (二)學科成績:70%(包含:日常評量 21% 與 定期評 量 49%) (三)定期評量得配合校定期中、期末考日期,或由各任課教官依課程需求自行訂定之。 (四)基本教練、實彈射擊成績等歸屬軍事知能術科成 績;學生作業、心得寫作及專題報告等歸屬學科成績之日常評量。 二、經核准免參加全民國防教育術科者,以全民國防教育學科成績評量之。
(一)實習技能:60% 實習技能包含工作方式、成品或實驗結果或技能 測驗及實習報告。 (二)職業道德:30% 職業道德包含工作勤惰、設備保養、服務態度及 安全觀念。 (三)相關知識:10% 相關知識包含日常評量、定期評量(期中考及期 末考)。 (四)定期評量得配合校定期中、期末考日期,或由各 科任課教師依課程需求自行訂定之。 第 09 條 本校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由各任課教師依其身心 狀況及個人學習表現,予以彈性評分。 及格基準與補考基準依本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認定之。 成績登錄標準如下: 第一年,40 分以上未滿 60 分者,以 60 分登錄於學籍表,未 滿 30 分或 60 分以上者以實際成績登錄; 第二年,50 分以上未滿 60 分者,以 60 分登錄於學籍表,未滿 50 分或 60 分以上者以實際成績登錄; 第三年以後,以實際成績登錄。 第 10 條 學生於定期評量缺考時,無故缺考者以零分計算,經請假核准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因公、病或特殊事故(如嚴重意外、直系血親喪亡、學生懷孕、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等),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核准假者,准予補考,其成 績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其它准假者,補考成績超過 60 分者,一律以 60 分計算,未達 60 分者以實得分數計算。 三、學生請假由學務處依『國立南投高中學生請假規則』辦理,凡未依規定手續請假者,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 補考,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四、定期評量補考之申請: (一)因公不能參加定期評量之學生,應由派遣單位將 公文文件暨學生名單於定期評量前簽會教務處註冊組與試務組,除特殊狀況簽請校長核准外,補 考方式依本款第(四)點規定辦理。 (二)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之學生,應於銷假當日向試務組呈驗准假證明文件申請補考, 如逾期視同放棄補考資格。 (三)其它准假者,一律於考試完畢 3 日內(不含例假日)完成請假手續,並向試務組呈驗准假證明文 件申請補考,如逾期視同放棄補考資格。 (四)定期評量補考名單與補考日期由試務組彙整後訂 定並公告之。 (五)補考當日非因公、病或特殊事故而缺考者,視同放棄補考資格,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申請補考。 第 11 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補考基準者,應予補考,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及格基準與補考基準依本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認定之。 二、學期學業成績補考名單由註冊組彙整後公告,補考日期 由試務組訂定後公告。 三、非因公、病或特殊事故而缺考者,視同放棄補考資格, 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考。 四、因公不能參加學期學業成績補考之學生,應由派遣單位將公文文件暨學生名單於補考前簽會教務處註冊組與試 務組,並由試務組另訂補考日期。 五、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學期學業成績補考之學生,應 於補考日一星期內向試務組呈驗證明文件(如醫院證明 等)申請再補考,如逾期視同放棄補考資格。 六、補考當日非因公、病或特殊事故而缺考者,視同放棄補 考資格,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申請補考。 七、補考科目所得之成績達及格基準者,依其及格基準分數 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補考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第 12 條 學期中重(補)修所得之成績達及格基準者,依其及格基準分 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重(補)修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第 13 條 新生、轉學生、轉科(班)之學生,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得填具「國立南投高級中學科目學分抵免申請書」,經審查符 合課程要求得列抵免修。 第 14 條 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對學習評量有疑義時,自寄發成績單 或公佈成績日起 20 天內得向學校提出申請覆查,逾期概不受理。 第 15 條 學生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各科畢業學分需求條件: (一)普通科 1.課程總修畢(取得)學分數至少達 160 學分以上。 2.必修學分均需修習,並至少需 120 學分成績及 格,其中應包含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 48學分及格。 3.選修學分至少修習 40 學分,其中第二外國語、 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 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其他等 八類合計至少需修習 8 學分。 (二)體育班 1.課程總修畢(取得)學分數至少達 160 學分以上。 2.必修一般科目均需修習,並至少需 80%及格; 參考本校開設必修一般科目為 108 學分,訂定本校必修一般科目需取得至少 87學分。 3.必修體育科目均需修習,並至少需 85%及格; 參考本校開設必修體育科目為 50 學分,訂定本校必修體育科目需取得至少 43 學分。 4.選修科目學分至少修習 40 學分;其中藝術與人 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等六類合計至少需修習 8 學分及格。 (三)音樂班 1.課程總修畢(取得)學分數至少達 167 學分以上。 2.必修一般科目均需修習,並至少需 85%及格; 參考本校開設必修一般科目為 97 學分,訂定本校必修一般科目需取得至少 83 學分。 3.必修音樂專業科目均需修習,並至少需 90%及 格;參考本校開設必修音樂專業科目為 48 學分,訂定本校必修音樂專業科目需取得至少 44學分。 4.選修學分至少修習 40 學分,其中第二外國語、 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其他等八類合計至少需修習 8 學分。 (四)職業類科 1.課程總修畢(取得)學分數至少達 160 學分以上。 2.部定必修均需修習,並至少 85%及格;參考本 校各科部定必修為 96-102學分,訂定本校部定必修需取得至少 90 學分。 3.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需修習 80 學分以上,其中至少 60 學分及格,含實習(實驗、實務)科目至 少 30 學分以上及格。 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於修業期間未滿 3 大過。 三、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修業年限日間部以 3年為原則,得延長 2 年),已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 第 16 條 學生修業滿 3 年而未達本補充規定第十五條畢業條件,但已 修畢所有應修課程,且取得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 17 條 學生修業滿 3 年而未達本補充規定第十五條畢業條件者,得 於期限內至本校註冊組填表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 2 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多 4 年。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 3 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 4 年。 第 18條 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學生德性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104 年○月○日 103 學年度第 3 次全校校務會議初訂 第 01 條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學生德性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 補充規定)依據下列辦法與為適應實際需要訂定之: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02 條 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 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 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 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一、二項綜合表現格式 第 03 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第 04 條 德性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依出缺勤考查結果而予以獎懲: 1.全學期不缺席、不遲到者,記小功 1 次。 2.升旗等重大集會無故缺席者,每次記警告 1 次。早自習遲到或不遵守請假規定而無故缺席,累犯滿 2 次 者,記警告 1 次。 3.一般事病假,請於收假回校後 3 日內完成請假手續,違者記警告 1 次。另因喪葬或特別事故准假,於收假 回校後 1 週以內完成請假手續不予處份,但超過者記警告 1 次。 二、依日常表現、團體活動考查,由導師或各級師長參酌其 表現而給予獎勵。 第 05 條 學期中經處分留校察看之學生,在校察看期間如有獎懲事由 發生時,仍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為撤銷、延長或 其他輔導措施之決議,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執行。 第 06條 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