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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班(專)車暨交通安全專區 / 本校機車通學申請

申請機車停放校園的同學請至教官室辦理(049-2231175#412許教官)

  • 申請前請務必詳閱下列規定事項
  • 申請表可自己下載或是教官室拿取
  • 申請表請黏貼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當年度的第三責任險資料並完成家長簽章

申請機車通學相關規定事項:

   一、申請機車停放校園請提供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當年度的第三責任險(檢附文件請黏貼於背面)

   二、經核准可停放於校內的機車,須於車牌左上角張貼識別標籤,發現車輛未張貼識別標籤,第一次口頭提醒,第二次即取消停放校內的資格。

   三、騎車至學校之車輛以申請書上所載之形式、牌號為限,每人以一輛為限,且不得張貼於非申請之車輛。

   四、未經過申請,私自將機車停放校內者,核予小過處份。

   五、經核准騎機車到校者,僅限停放於校門側方機車停車棚,並在校園內不得以機車代步(含非上課時段),不服勸導者將核予警告處份。

   六、嚴禁借予他人騎用及不得搭載他人(如有兄弟姐妹就讀本校且經家長同意搭載除外),違犯者,第一次口頭提醒,第二次即取消停放校內資格。

   七、車輛各部不得隨意改裝(如拆除滅音器、變更喇叭音響或排氣管,拆除或更換後照鏡,牌照更改為活動式等,影響安全之情形),限期未改善者取消其資格。

   八、申請核准騎機車到校同學不收取任何費用,亦不負任何保管或賠償責任,車輛如有更換應先向生輔組報備。識別標籤遺失或毀損應主動向生輔組報備,辦理補發

   九、機車進入(駛出)校園,勿有原地或低速大力催動油門、拉轉速產生噪音影響校園寧靜的行為,違犯者,第一次口頭提醒,第二次核予警告處分並取消停放校內的資格。

   十、勿於校內練騎或將機車提供同學練騎。

   十一、申請核可後,若在校表現觸犯校規遭記過以上者,學務處得審酌其犯行、犯後態度等,取消騎機車到校資格,並不得再申請。

   十二、為確保同學交通安全,選擇適當的交通工具通學,跨縣市及本縣仁愛鄉、埔里鎮、國姓鄉、魚池鄉、信義鄉、水里鄉、鹿谷鄉、竹山鎮等路程偏遠鄉鎮不開放學生申請機車停放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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