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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班(專)車暨交通安全專區 / 本校動力運輸工具通學申請

國立南投高中學生騎乘動力運輸工具通學申請

申請動力運輸工具通學相關規定事項:

   一、請依車型提供下面申請資料:

車型家長同意書駕駛執照影本強制汽車責任險影本行車執照影本車體張貼合格標章
輕、重型機車 
電動機車 
微型電動二輪車不用 
電動輔助自行車不用不用不用黃色閃電合格標章

   二、經核准可停放於校內的動力運輸工具,須於車牌左上角張貼識別標籤,發現車輛未張貼識別標籤,第一次口頭提醒,第二次即取消停放校內的資格。

   三、騎車至學校之車輛以申請書上所載之形式、牌號為限,每人以一輛為限,且不得張貼於非申請之車輛。

   四、未經過申請,私自將車輛停放校內者,核予小過處份。

   五、經核准之動力運輸工具,僅限停放於校門側方機車停車棚,並在校園內不得以動力運輸工具代步(含非上課時段),不服勸導者將核予警告處份。

   六、嚴禁借予他人騎用及不得搭載他人(輕、重型機車或電動機車如有兄弟姐妹就讀本校且經家長同意搭載除外),違犯者,第一次口頭提醒,第二次即取消停放校內資格。

   七、車輛各部不得隨意改裝(如拆除滅音器、變更喇叭音響或排氣管,拆除或更換後照鏡,牌照更改為活動式等,影響安全之情形),限期未改善者取消其停放資格。

   八、申請核准之車輛不收取任何費用,亦不負任何保管或賠償責任,車輛如有更換應先向生輔組報備。識別標籤遺失或毀損應主動向生輔組報備,辦理補發。

   九、車輛進入(駛出)校園,勿有原地或低速大力催動油門、拉轉速產生噪音影響校園寧靜的行為,違犯者,第一次口頭提醒,第二次核予警告處分並取消停放校內的資格。

   十、勿於校內練騎或將車輛提供同學練騎。

   十一、申請核可後,若在校表現觸犯校規遭記過以上者,學務處得審酌其犯行、犯後態度等,取消騎車到校資格,並不得再申請。

   十二、為確保同學交通安全,選擇適當的交通工具通學,跨縣市及本縣仁愛鄉、埔里鎮、國姓鄉、魚池鄉、信義鄉、水里鄉、鹿谷鄉、竹山鎮等路程偏遠鄉鎮不開放學生申請機車停放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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