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取得與畢業條件
依據:
壹、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高中學習評量)
貳、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總綱
一、學分數的取得:該科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則該科於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範例1: | 一年級上學期國文58分, |
範例2: | 一年級上學期基礎地球科學58分, |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二、學業成績以100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學生入學管道 | 成績及格標準 | 補考標準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
一般學生 | 60 | 60 | 60 | 1.及格分數為40分者,30分以上得補考。 2.及格分數為50或60分者,40分以上得補考。 |
原住民 | 40 | 50 | 60 | |
技能績優 | 50 | 50 | 60 | |
運動成績優良 | 40 | 40 | 50 |
本校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依『國立南投高級中學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辦理。
三、符合下列條件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各科畢業學分需求條件:
(一)普通型
1.課程總修畢(取得)學分數至少達150學分以上。
2.必修學分均需修習,並至少需102學分成績及格。
3.選修學分至少修習40學分及格。
(二)技術型(職業類科)
1.課程總修畢(取得)學分數至少達160學分以上。
2.部定必修均需修習,並至少85%及格。
3.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需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實習(實驗、實務)科目至少45學分以上及格。
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於修業期間未滿3大過。
(三)體育班
1.課程總修畢(取得)學分數至少達150學分以上。
2.部定必修80%及格。
3.部定必修體育專業科目85%及格。
4.選修科目70%及格。
(四)音樂班
1. 課程總修畢(取得)學分數至少達150學分以上。
2.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28學分且成績及格。
3.選修至少修習14學分且成績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