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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生會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愛生會濟助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86年元月初定

中華民國96315日二訂

中華民國98113日修訂

中華民國101314日修訂

中華民國113514日修訂

中華民國115331日修訂

 

第一條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愛生會」(以下悉稱本會)隸屬國立南投高級中學,並接受學校之行政監督。

第二條    本會之收支,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處理。捐款來源如下:

一、   由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或不定期之捐款。

二、   由校外單位、團體或個人合法捐贈之款項。

第三條    本會設立生活濟助金之目的在協助家庭貧困,紓解生活困難,最終目的盼促學生能心無旁騖,專心向學。

第四條    本會濟助金申請對口行政單位為「輔導室」;另成立審查委員會,專審理學生救助金申請資格,校長(會議召集人)、學務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以及級導師為當然委員。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

一、   決定濟助學生名額及金額。

二、   決定受濟助學生助學金發放印領方式。

第六條    申請本會生活濟助金一律由學生自行提出申請,填寫申請單並簡述家庭經濟狀況與學生自身處境。

第七條    申請生活濟助金之個案須經該班導師調查其家庭經濟情況,於審查委員會中列席報告,以資審核。

第八條    本會濟助金之申請同一事件以個人為單位,申請以一學期一次為限。

第九條    申請人如果濟助因素消失,或上學期有警告2()以上的懲處,即停止其濟助。

第十條    本會生活濟助金,每學期期初需重新辦理申請一次。

第十一條  學生或其家庭如遇緊急危難狀況,以致無力負擔學生之生活費用、學習費用,得由該班導師或學務處主動為學生提出申請,申請案件以專案簽呈方式陳送,並於簽呈內簡述學生情形,會簽本會專責人員、主計室等相關單位,並陳請校長核定後,立即核撥。有上述情形者,不受本要點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二條  本會收支狀況於每學年期末校務會議報告公佈之。

第十三條  本要點由行政會報討論通過,呈校長核示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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