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愛生會濟助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86年元月初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二訂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修訂
第一條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愛生會」(以下悉稱本會)隸屬國立南投高級中學,並接受學校之行
政監督。
第二條 本會之收支,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處理。捐款來源如下:
一、 由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或不定期之捐款。
二、 由校外單位、團體或個人合法捐贈之款項。
第三條 本會設立生活濟助金之目的在協助家庭貧困,紓解生活困難,最終目的盼促學生能心無旁
騖,專心向學。
第四條 本會濟助金申請對口行政單位為「輔導室」;另成立審查委員會,專審理學生救助金申請
資格,校長(會議召集人)、學務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以及各班導師為當然委員。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
一、 決定濟助學生名額及金額。
二、 決定受濟助學生助學金發放印領方式。
第六條 申請本會生活濟助金一律由學生自行提出申請,填寫申請單並簡述家庭經濟狀況與學生自
身處境。
第七條 申請生活濟助金之個案須經該班導師調查其家庭經濟情況,於審查委員會中提出報告,以
資審核。
第八條 本會濟助金之申請同一事件以個人為單位,申請以一學期一次為限。
第九條 申請人如果濟助因素消失,或上學期有警告2支(含)以上的懲處,即停止其濟助。
第十條 本會生活濟助金,每學期期初需重新辦理申請一次。
第十一條 學生或其家庭如遇緊急危難狀況,以致無力負擔學生之生活費用、學習費用,得由該班導師
或學務處主動為學生提出申請,申請案件以專案簽呈方式陳送,並於簽呈內簡述學生情形,
會簽本會專責人員、主計室等相關單位,並陳請校長核定後,立即核撥。有上述情形者,不
受本要點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二條 本會收支狀況於每學年期末校務會議報告公佈之。
第十三條 本要點由行政會報討論通過,呈校長核示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