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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生會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愛生會濟助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86年元月初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二訂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修訂

 

第一條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愛生會」(以下悉稱本會)隸屬國立南投高級中學,並接受學校之行政監督。

第二條    本會之收支,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處理。捐款來源如下:

一、   由校外單位、團體或個人合法捐贈之款項。

二、   由校外單位、團體或個人合法捐贈之款項。

第三條    本會設立生活濟助金之目的在協助家庭貧困,紓解生活困難,最終目 

的盼促學生能心無旁騖,專心向學。

第四條    本會濟助金申請對口行政單位為「輔導室」;另成立審查委員會,專審理學生救助金申請資格,校長(會議召集人)、學務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以及各班導師為當然委員。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

一、   決定受濟助學生助學金發放印領方式。

二、   決定受濟助學生助學金發放印領方式。

第六條    申請本會生活濟助金一律由學生自行提出申請,填寫申請單並簡述家庭經濟狀況與學生自身處境。

第七條    申請生活濟助金之個案須經該班導師調查其家庭經濟情況,於審查委員會中提出報告,以資審核。

第八條    本會濟助金之申請同一事件以個人為單位,申請以一學期一次為限。

第九條    申請人如果濟助因素消失,或上學期有警告2支(含)以上的懲處,即停止其濟助。

第十條    本會生活濟助金,每學期期初需重新辦理申請一次。

第十一條   本會收支狀況於每學年期末校務會議報告公佈之。

第十三條   本要點由行政會報討論通過,呈校長核示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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