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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生會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愛生會濟助金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86年元月初定

中華民國96315日二訂

中華民國98113日修訂

中華民國101314日修訂

 

第一條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愛生會」(以下悉稱本會)隸屬國立南投高級中學,並接受學校之行政監督。

第二條 本會之收支,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處理。捐款來源如下:

    一、 由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或不定期之捐款。

    二、 由校外單位、團體或個人合法捐贈之款項。

第三條 本會設立生活濟助金之目的在協助家庭貧困,紓解生活困難,最終目的盼促學生能心無旁騖,專心向學。

第四條 本會濟助金申請對口行政單位為「輔導室」;另成立審查委員會,專審理學生救助金申請資格,校長(會議召集人)、學務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以及各班導師為當然委員。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

    一、決定濟助學生名額及金額。

    二、決定受濟助學生助學金發放印領方式。

第六條 申請本會生活濟助金一律由學生自行提出申請,填寫申請單並簡述家庭經濟狀況與學生自身處境。

第七條 申請生活濟助金之個案須經該班導師調查其家庭經濟情況,於審查委員會中提出報告,以資審核。

第八條 本會濟助金之申請同一事件以個人為單位,申請以一學期一次為限。

第九條 申請人如果濟助因素消失,或上學期有警告2()以上的懲處,即停止其濟助。

第十條 本會生活濟助金,每學期期初需重新辦理申請一次。

第十一條 本會收支狀況於每學年期末校務會議報告公佈之。

第十二條 本細則呈校長核示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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