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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各項實施要點 /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彈性學習時間實施補充規定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彈性學習時間實施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71114日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一、

依據

 

(一)教育部10311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令發布、1065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48266A號令發布修正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

(二)教育部1072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8749B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二、

目的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以落實總綱「自發」、「互動」、「共好」之核心理念,實踐總綱藉由多元學習活動、補強性教學、充實增廣教學、自主學習等方式,拓展學生學習面向,減少學生學習落差,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特訂定本校彈性學習時間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

三、

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原則

 

(一) 本校彈性學習時間,普通科(含體育班及音樂班)每學期每週開設3節。職業類科每學期每週開設1節。

(二) 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可採班或班群或全年級方式分別實施。

(三) 各領域/群科教學研究會,得依各科之特色課程發展規劃,於教務處訂定之時間內提出選手培訓、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之開設申請;各處室得依上述原則提出學校特色活動之開設申請。

(四) 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地點以本校校內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需於校外實施者,應經校內程序核准後始得實施。

(五) 採全學期授課規劃者,應於授課之前一學期完成課程規劃,並由學生自由選讀,該選讀機制比照本校校訂選修科目之選修機制。

四、

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內容

 

(一)   學生自主學習:學生得於彈性學習時間,依本補充規定提出自主學習之申請。

(二)   選手培訓:由教師就代表學校參加縣市級以上競賽之選手,規劃與競賽相關之培訓內容,實施培訓指導;培訓期程以該項競賽辦理前1個月為原則,申請表件如附件1-1;必要時,得由指導教師經主責該項競賽之校內主管單位同意後,向教務處申請再增加4週,申請表件如附件1-2。實施選手培訓之指導教師應填寫指導紀錄表如附件1-3

(三)   充實(增廣)教學:由教師規劃與各領域課程綱要或各群科專業能力相關之課程,其課程內涵可包括單一領域探究型或實作型之充實教學,或跨領域統整型之增廣教學。

(四)   補強性教學:由教師依學生學習落差情形,擇其須補強科目或單元,規劃教學活動或課程;其中教學活動為短期授課,得由學生提出申請、或由教師依據學生學習落差較大之單元,於各次期中考後2週內,向教務處提出開設申請及參與學生名單,並於申請通過後實施,申請表件如附件2-1;其授課教師應填寫教學活動實施規劃表如附件2-2;另補強性教學課程為全學期授課者,教師得開設各該學期之前已開設科目之補強性教學課程。實施補強性教學活動之教師應填寫指導紀錄表如附件2-3

(五)   學校特色活動:由學校辦理例行性、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其活動名稱、辦理方式、時間期程、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規定,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另得由教師就實踐本校學生圖像所需之內涵,開設相關活動(主題)組合之特色活動,其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3

前項各款實施內容,除選手培訓外,其規劃修讀學生人數應達10人以上;另除學校運動代表隊培訓外,選手培訓得與學生自主學習合併實施。

五、

本校學生自主學習之實施規範

 

(一)學生自主學習之實施時段,應於本校彈性學習時間所定每週實施節次內為之。

(二)學生申請自主學習,應依附件4-1完成自主學習申請表暨計畫書,並得自行徵詢邀請指導教師指導,由個人或小組(至多4人)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彙整後,依其自主學習之主題與性質,指派校內具相關專長之專任教師,擔任指導教師。

(三)學生申請自主學習者,應系統規劃學習主題、內容、進度、目標及方式,並經指導教師指導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送交指導教師簽署後,依教務處規定之時程及程序,完成自主學習申請。

(四)每位指導教師之指導學生人數,以12人以上、18人以下為原則。指導教師應於學生自主學習期間,定期與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團體之晤談與指導,以瞭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提供學生自主學習建議,並依附件4-2完成自主學習晤談及指導紀錄表。

(五)學生完成自主學習申請後,應依自主學習計畫之規劃實施,並於各階段彈性學習時間結束前,將附件4-3之自主學習成果紀錄表彙整成冊;指導教師得就學生自主學習成果發表之內容、自主學習成果彙編之完成度、學生自主學習目標之達成度或實施自主學習過程之參與度,針對學生自主學習成果紀錄表之檢核提供質性建議。

六、

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學生選讀方式

 

(一)     學生自主學習:採學生申請制;學生應依前點之規定實施。

(二)     選手培訓:採教師指定制;教師在獲悉學生代表學校參賽始(得由教師檢附報名資料、校內簽呈或其他證明文件),由教師填妥附件1-1資料向教務處申請核准後實施;參與選手培訓之學生,於原彈性學習時間之時段,則由學務處登記為公假。
選手培訓所參加之競賽,以教育部、國教署或縣市教育局(處)主辦之競賽為限。

(三)     充實(增廣)教學:採學生選讀制。

(四)     補強性教學:

1.      短期授課之教學活動:由學生選讀或由教師依學生學習需求提出建議名單;並填妥附件2-12-2資料向教務處申請核准後實施。

2.      全學期授課之課程:採學生選讀制。

(五)     學校特色活動:採學生選讀制。

(六)     第(三)(四)(五)類彈性學習時間方式,其選讀併同本校校訂選修科目之選修一同實施。

七、

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教師教學節數及鐘點費編列方式

 

(一)     學生自主學習:指導學生自主學習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核發教師指導鐘點費;但教師指導鐘點費之核發,不得超過學生自主學習總節數二分之一。

(二)     選手培訓:指導學生選手培訓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核發教師指導鐘點費。

(三)     充實(增廣)教學與補強性教學:

1.      個別教師擔任充實(增廣)教學與補強性教學課程全學期授課或依授課比例滿足全學期授課者,得計列為其每週教學節數。

2.      二位以上教師依序擔任全學期充實(增廣)教學之部分課程授課者,各該教師授課比例滿足全學期授課時,得分別計列教學節數授課比例未滿足全學期授課時,依其實際授課節數核發教師授課鐘點費

3.      個別教師擔任補強性教學短期授課之教學活動者,依其實際授課節數核發教師授課鐘點費

(四)     學校特色活動:由學校辦理之例行性、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依各該教師實際授課節數核發鐘點費,教師若無授課或指導事實者不另行核發鐘點費。

八、

本補充規定之實施檢討,應就實施內涵、場地規劃、設施與設備以及學生參與情形,定期於每學年之課程發展委員會內為之。

九、

本補充規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並納入本校課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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