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南投高級中學代收代辦費審議委員會組織章程
108.01.18校務會議修定
113.06.28校務會議修定
壹、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2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83855D號函,「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辦理。
貳、 組織:
一、 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
二、 委 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處室主任:教務主任、主計主任。
(二)家長代表: 5人。
(三)學生代表:1人。
參、任務:訂定各項代收代辦費標準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 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設備、校舍修建所需之費用。
二、 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其他雜支所需之費用。
三、 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指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項目如下:
(一)重補修費。
(二)實習實驗費。
(三)電腦使用費。
(四)宿舍費。
(五)課業輔導費。
(六)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四、 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
(三)健康檢查費。
(四)班級費。
(五)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
(六)蒸飯費。
(七)書籍費。
(八)交通車費。
(九)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十)其他代辦費。
學校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
件、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代收代付費(使用費),除前項應予退還之保證金外,其
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肆、本章程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