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南投縣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校友感情,砥礪學術研究,促進校友事業合作,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並協助母校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母校所在地,南投市三興里建國路137號,並以南投縣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南投縣政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得為本會會員:
一、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暨附設高級進修補習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二、前省立南投高級中學暨附設高級進修補習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三、前省立南投中學、縣立南投初中歷屆畢業或肄業者。
四、南投縣立南投初級中學前身南投小學校畢業及現任、曾任本校教職員者為名譽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基本會員:常年會費200元,免繳入會費。
二、永久會員:凡一次繳交20000元者(此後免繳常年會費及入會費)。
三、贊助會員:不定期、不定額贊助本會基金、活動、個案或實物者。
第七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八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提案權。
二、參與年會及各項集會。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福利事業。
四、母校與校友間之聯繫及洽詢。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負下列各項義務:
一、繳納年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會議決議案。
三、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四、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會務審核事項。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六、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15人,組織理事會,候補理事3人;監事5人,組織監事會,置候補監事1人,理、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全體會員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中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監事會設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三條 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七、辦理會員選舉推薦事宜。
八、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九、計畫並執行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顧問團,並置團長1人及顧問若干人,任期3年,以協助本會推動會務,其人選由理事長就各界社會賢達及熱心教育人士中聘請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總幹事、副總幹事各1人,下設活動、財務、總務、文書4組,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由理、監事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告主管機關備核,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本會之財務收支及年度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於任期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自動提出書面辭職,經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
二、被罷免或撤免者。
三、損害本會名譽及學校權益經大會公認決議者。
第十八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得於縣外設立聯絡處。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或縣外聯絡處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條 理、監事會每6個月各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二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收費,由理事會訂定之。
二、個人或公司團體之贊助款。
三、會員樂捐。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二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每年自
第六章 附則
第二三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附:
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