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金申請》
※合作社法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修正第23條第三項略以:
「…公益金為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資產負債表項下支付債科目,
應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
不得移為他用…」
※參考連結:內政部合作事業入口網站/合作社法
※105年11月10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29967號)
※105年11月10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29967號)-批核軌跡及意見
※各單位申請公益金補助時,本社將依合作社法規定辦理審核。
※國立南投高中員生消費合作社公益金使用要點(10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