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公益金

《公益金申請》

合作社法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修正第23條第三項略以:
 「…公益金為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資產負債表項下支付債科目,
 應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
 不得移為他用…」

※參考連結:內政部合作事業入口網站合作社法

105年11月10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29967號)

105年11月10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29967號)-批核軌跡及意見

各單位申請公益金補助時,本社將依合作社法規定辦理審核。

國立南投高中員生消費合作社公益金使用要點(1050830)

國立南投高中員生消費合作社公益金申請辦法(含申請表)(1061025)

國立南投高中員生消費合作社公益金請領收據(10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