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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章程

南投縣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教師會章程
南投縣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教師會章程
依南投縣政府府社政字第09201062820號函修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南投縣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教師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維護教師權益,增進教師福祉,加強教師聯繫,並提昇教師專業地位
    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南投縣國立南投高級中學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南投市建國路137號國立南投高級中學。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校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維護本校學生受教權益。
    三、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準則及聘約。
    四、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五、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六、派出代表參與本校教師聘任、申訴及其它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七、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八、依法參與學校行政決策,提供興革意見。
    九、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維護、協調及處理。
    十、接受會員委託進行團體訴訟。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一、凡本校現職專任教師,填具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
      ,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二、本校退休之教師為榮譽會員。 

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議決,予以警告
   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常年會費逾期兩個月尚末繳交,經通知繳納仍未繳交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除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在本會會議時陳述意見及為各項請求與建議。
    二、享受本會一切設施及福利。
    三、有表決權、罷免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但榮譽會員不得行使前述各權。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宗旨、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理事會或監事會
     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由
     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執行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事項。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理
     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九人組成之,選舉前項理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
     事三 人。理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身兼學校行政工作之教師,其當選
     理事之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之三分之一。理事任期内,獲聘兼任行政工
     作,造成理事名額超過 三分之一時,應辭理事,由候補理事遞補。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互選、罷免之。 

    一、理事長對内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為南投縣教師會本會當然代表
      ,並擔任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主席。
    二、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
    三、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四、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決定本會會務計劃。
    三、審定會員資格。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督導各組執行大會決議及推行會務。
    八、籌募本會經費。
    九、辦理其他有關會務活動。
    十、推派參加南投縣教師會本會代表。
    十一、推派參與各項會議,決定組織之本會代表。
    十二、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時應請常
     務監事或其代表列席。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下設總幹事一名及下列各組,總幹事及各組人員得由理事兼任或由
     理事會聘任之。

    一、聯絡組:掌理有關會籍、聯絡、通訊、研究等事項。
    二、服務組:掌理有關互助合作、資訊交流、會員福利等事項。
    三、財務組:掌理有關財務會計等事項。
    四、文書組:掌理有關文書、議事等事項。
    五、編輯組:掌理有關刋物編輯報導等事項。
    本會於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任期與
    該屆理事任期相同。

第廿一條 理事會得聘請曾任理事長之會員為名譽理事長,聘請對會務有貢獻之人士
     為顧問,任期與該屆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廿二條 本會設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三人組成之,選舉前項
     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監事一人,監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身兼學校
     行政工 作之教師,其當選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之三分之一。監事
     任期内,獲聘兼任行政工作,造成監事名額超過三分之一時,應辭監事,
     由候補監事遞補。
第廿三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廿四條 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審核理事會經費開支。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五條 常務監因事不克列席理事會或執行監察事項時,得商請其他監事代表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六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
     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廿七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並不得監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八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
    三、被罷免。
    四、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

第廿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本會印製之委託書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代行職權,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限。
第卅條 本章程所稱之選舉均以投票方式辦理之。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每年繳納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三、捐款。
    四、補助。
    五、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應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非經財務組組長、總幹事及理事
     長簽章不得動用。
第卅四條 各組經常費之支,應檢附單據,由經手人證明及各組組長簽章送財務組及
     總幹事審核後支應,並由財務組編製報表提理事會決議後,送監事會核備。
第卅五條 理事會開會時,財務組應提出財務收支及會費收繳情形之書面報告,作成
     紀錄分送理、監事會審查。
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年度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
     審查後,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
     關,事後提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
     報會員大會。
第卅七條 本會於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則
第卅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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