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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投萱愛心聯誼會組織章程

911227日訂定實施

960816日修訂

991021日再修訂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投萱」愛心聯誼會(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比照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精緻,知性感性兼具;單純,不具商業活動與政治色彩。

第三條 主管機關

本會所稱主管機關:南投高中,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四條 本會以奉獻愛心及熱心,激發潛能,培養才德,自我成長為基礎,樂觀進取,造就 溫馨家園,開創美好社會為宗旨。

第五條 本會沿革以南投高中一群媽媽們,基於理念相同,懷抱愛心,願彼此交換生活經驗及教育子女心得,服務南投高中眾多學子,故成立「投萱」愛心聯誼會。

第六條 本會目的

一、藉各項聯誼、服務活動,使會員分享美好的經驗。

二、精心策劃,邀請專家演講、座談,可多元化的吸取新知。

三、舉辦特定活動,引導子女積極向上,勤奮讀書,並培養其優良的生活態度與正確的人生觀。

四、全體會員積極參與,努力學習,熱心奉獻,樹立本會成為社會清流的形象。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入會資格 :凡身心健康,思想純正,熱誠者皆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新會員填寫入會表格,向公關組登記,並繳交會費者,通知成為正式會員。

 

第三章、組織

第九條 會員之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表決及選舉與罷免權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遵守本會宗旨,維護本會榮譽。

五、應配合參與執行本會賦予之各項任務。

六、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七、出席例會服裝宜端莊整齊。

八、絕對的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九、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十、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於註銷資格。

(一)違反本會宗旨,或破壞本會榮譽者。

(二)會員逾期未繳會費,經催繳後一個月而未繳交者。

第十條 會員如經註銷資格,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繪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一人,由會員選舉之。

第十三條 會長之職權

一、議決會員召開事項

二、綜理負責會務策劃及推展。

三、領導本會各項聯誼活動。

四、督導各組幹部工作及會員大會之召開。

五、執行幹部會議之決議。

六、辦理選舉或罷免

七、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聘免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均為無給職,屬於義工性質,為使全體會員有學習及奉獻的精神。

第十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應工作需要設置(公關組、財務組、文書組、活動組、聯絡組、攝影組),由會長提名經會員表決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七條 本會得由會長聘請歷任會長為榮譽會長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會長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本會每月定期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召集時請各組組長以電話通知。

第十九條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幹部會議。 臨時會議於會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1/5之請求或幹部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繳納之會費。

一、常年會費:每人新台幣500元。

二、會員捐款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支出如下:

一、專家演講車馬費或謝禮。

二、例會餐點費及場地費。

三、文書、影印等費用。

四、印製會訊之費用。

五、製作幹部榮退和全勤獎等獎牌,及關懷、祝福、慰問等支出。

六、戶外活動經費。

七、週年慶各項活動支出。

八、全勤獎勵金。

九、其他。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1001日起至0930日止。

第二十三條 本會於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由會長編造工作計畫、收支預算,提會員大會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各月內由會長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現金收支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解散,剩餘經費歸屬將全數捐予南投高中,作為濟助貧弱學生之基金,本會會員不得異議。

 

第六章 獎勵

第二十五條 慰勞會員獎勵措施,如下:

一、每月例會舉辦會員生日慶生會。

二、每年頒全勤獎。

三、春、秋兩季辦理一次旅遊及擴大家庭聯誼會。

四、每年十二月舉辦週年慶活動。

五、不定期舉辦參觀、旅遊活動。

 

第七章 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有違反章程、逾越權限、訪害公益情事者及學校之榮譽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改善屆其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組織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

四、解散。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經主管機關廢止。

二、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者。

三、會員大會決議解散者。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討論通過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九條 本法之相關作業要點另定之。

第三十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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