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取得與畢業條件
依據:學分取得 與 畢業條件
依據:
壹、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高中學習評量)
貳、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普高課綱)
參、國立南投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投高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壹、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高中學習評量) 參、國立南投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投高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一、學分數的取得:該科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則該科於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範例1: | 一年級上學期國文58分, 一年級下學期國文62分, 相同年級上、下學期平均60分, 則一年級上、下學期的國文皆取得學分數。 |
範例2: | 一年級上學期基礎地球科學58分, 二年級上學期基礎地球科學62分, 雖科目名稱皆為基礎地球科學,但開設的年級不同, 故一年級上學期基礎地球科學未取得 而二年級上學期基礎地球科學取得學分數。學分數, |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二、學業成績以100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學生身分 | 成績及格標準 | 補考標準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一般學生 | 60 | 60 | 60 | 1.及格分數為40分者,30分以上得予補考。 2.及格分數為50或60分者,40分以上得予補考。 |
安置生 原住民學生 身心障疑學生 | 40 | 50 | 60 |
技能優良學生 | 50 | 50 | 60 |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規定入學之學生 | 40 | 40 | 50 |
三、符合下列條件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 普通高中
a. 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60學分。(普高課綱)
b. 必修學分至少120學分(含)及格,其中應包含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48學分及格。(普高課綱)
c. 選修學分至少達40學分及格
d.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功過相抵未滿三大過者。(高中學
習評量)
2.職業類科
a. 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60學分。(職業類科課綱)
b. 必修學分至少達90學分以上及格。(投高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c. 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達60學分及格,含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30學分以上及格。(職業類科課綱)
d.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功過相抵未滿三大過者。(高中學評量)
備註:(1) 學生個人成績狀況可於【本校首頁】中查詢,【帳號:(學號),密碼:(身分證字號,首字英文大寫)】/查詢系統/學生資料
(2) 必修與選修科目請參閱總體課程計畫書